清洗常識
- 油煙管道清洗法規政策
- 類別:清洗常識 作者:sdcms 發表時間:2012/12/27 22:47:26 瀏覽次數:397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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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并能夠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
餐飲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餐飲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屬于行業監督管理或者專項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督促有關部門處理。餐飲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與行政處罰: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產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 未按時清除排油煙管道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硬及廣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按照安全生產、消防、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該給與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本規定自2012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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